信息因为下面理由的将在明确指示的期限内将予以保存。
A. 依据相关法令与公司方针对信息予以保留的情况
根据商法等相关法令由保存必要的情况时,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将使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管。
此情况时公司保管的信息仅能以此保管目的进行使用,保存期限如下:
① 合约或者邀约撤回等相关记录
保存理由:在电子商务交易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和实行令第6条
保存期限:5年
② 货款清算和财务等供应的相关记录
保存理由: 在电子商务交易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和实行令第6条
保存期限:5年
③ 关于消费者的不满或纷争处理的记录
保存理由:在电子商务交易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和实行令第6条
保存期限:3年
④ 对于本人确认的相关信息
保存理由: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以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第44条的第5项和实行令的第29条
保存期限:6个月
⑤ 访问记录
保存理由:通信秘密保护法的15条第2项和实行令第41条
保存期限:3个月
⑥ 不正当的使用记录
保存理由: 对不正当使用的排除等根据公司的方针将予以保存(购买会员使用条款第37条)
保存期限:1年
B. 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保留/使用期限是从服务使用条约建立(会员加入)之日起到服务使用条约解除(
永久退出申请,包括职权退出)为止,以及同意解除时 公司根据使用者对明细信息的保留事由在一
定时间内要求保留的资料外进行毫不犹豫的销毁处理,将个人信息委托给第3方的情况也需要对受托
人予以销毁指示。
C. 销毁方式
使用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在目的达成后进行销毁,以纸张形式打印出的个人信息的印刷记录通
过粉碎或是烧毁的形式进行销毁,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记录以不可复原的方法进行销毁。
05. Cookie的使用与拒绝 A. Cookie的使用目的
① 公司为了向顾客提供量身定做的服务对于使用者的信息进行保存并使用随时能够拿来的‘Cookie’。
Cookie是将网站服务器使用者向浏览器传送的少量信息在使用者的硬盘内进行保存。
② 公司也提供只能通过‘Cookie’才能享有的特定服务。
③ 公司为了识别会员以及会员的登录状态也可以使用‘Cookie’。
B. Cookie的设置/运行和拒绝
①公司为了向顾客提供量身定做的服务对于使用者的信息进行保存并使用随时能够拿来的‘Cookie’。
Cookie是将网站服务器使用者向浏览器传送的少量信息在使用者的硬盘内进行保存。
② 有关拒绝Cookie保存的情况,对于个人量身定做的服务等公司提供的部分服务的使用可能会遇到困难。
06. 使用者的管理 A. 使用者在任何时候通过BPSPOT网站的“修改信息”来阅览及修改会员的个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或书
面向本公司的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要求的情况,可以为您做阅览、修改、删除处理。但会员的姓名
是不可以修改的,但因为改名或姓名变更及由于行政上的问题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有所变
更的情况除外。在其他法律上禁止修改或删除,或者有所限制的情况下,处理可能会受到限制。
再者个人信息错误要求修改的情况下,并不是依据其他法律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到修改完
成前为止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万一,已经提供了错误的个人信息的情况,会将要修改处
理的结果向第三者通知后进行修改。
B. 使用者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停止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但在以下情况下会拒绝停职处理的要求。
1)在法律上有特别的规定或为了遵守法律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况。
2)担心会造成他人的生命、身体受到伤害或他人的财产和其他利益受到不当伤害的情况
3)如不处理个人信息,就无法提供和信息主体约定的服务等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信息主体
没有明确表示终止合同意向的情况
C. 对于通过注册会员等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得到会员同意的内容随时都可以撤回。
同意撤回时,点击公司网站内的“会员退会申请”或用书面形式、电话、邮箱等联系个人信息管
理责任人后我们会立即采取删除个人信息等必要措施。但在依据法律或协议的规定公司应保存会
员的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处理可能会受到限制。这种情况时,会员为了识别本人必须说明会员的用户名
(E-MAIL)和确认本人的识别信息,由于要撤回所以服务多少会受到制约或可能无法部分服务。
07. 使用者的义务 使用者有保护自身个人信息的义务,公司对E-MAIL、密码、接触媒介等的转让、出借、
丢失或在登陆的状态下遗失等由于使用者本人的不注意或者浏览器的漏洞,依照相关法律来使用保安措
施都阻止不了的方法或使用技术的黑客等,尽管公司相当注意也无法控制的网上问题等原因使个人
信息外泄而产生的问题不负任何责任。
A. 使用者应将自身信息维持在最新的状态,由于使用者输入的不正确的信息而产生问题的责任由使用
者自己承担。
B. 盗用他人的邮箱(E-mail )和密码等个人信息的情况,会丧失会员注册或进行商品交易的资格并依
据居民登录法受到处罚。
C. 使用者对用户名、密码等有维持其安全的责任,不可以将其向第三者转让或出借。 出于安全的原因,
使用者根据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有义务协助做周期性的密码变更。
D. 使用者使用公司的服务后,必须以登录界面结束,再关闭网络浏览器程序。
E. 使用者应遵守“与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居民登录法”
等与其他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
08. 对于链接网站的责任 公司可能会向使用者提供其他网站的链接。但对于链接的网站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本“个人信息处理方
针”并不适用。
09. 个人信息的技术性/管理性保护对策
公司处理使用者的个人信息时,为了使个人信息不会丢失、盗用、泄露、伪造或毁损,能够却保安全性,
而采取下列技术性/管理性保护对策。
A. 个人信息的加密
使用者的密码是单向的加密、储存及管理,只有知道密码的本人才能确认个人信息及修改。
为了不使用使用者的生日、电话号等他人容易推测的简单数字等来做密码而制定并使用了密码生成规则。
B.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最少化及教育
公司将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限制在最少的数量里,通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教育等管理性措施,
使其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C.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的运营
公司为了个人信息的效率性保护,运营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确认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履行细则及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遵守,如发生问题则以最大的努力立即进行修正。
10.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公司为了使用者能够安全的使用公司的服务做着最大的努力。使用者可以将与公司的服务使用相关的所
有意见向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或客服中心进行申告,公司对使用者的申告事项将给予最快、最诚实的回答。
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
姓名:林炳河
所属部门:营业部
职位:部长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电话:+82 2-6959-1700
传真:
+82 2-797-1073
其他在个人信息侵害方面需要申告或商谈的情况下,希望可以与下列机关进行咨询。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
电话:(没有区号)118
URL : http://www.118.or.kr
信息保护商标认证委员会
电话 : +82 2-580-0533~4
URL : http://www.eprivacy.or.kr
最高检察院尖端犯罪调查中心
电话 : +82 2-3480-2000
URL : http://www.spo.go.kr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
电话: +82 2-393-9112
URL : http://www.ctrc.go.kr
11. 通知的义务
现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能会依照政府的政策或公司的需要有所变更,有额外内容需要添加及删除、修正时,
会在前7日内通过主页或邮件做事前通知,无法事前通知的情况会立即做出通知,这个政策从通知之
日起开始实行。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以第三者为提供对象等重要事项需额外添加及删除、
修正的情况下,会在30日前做事先通知, 经过30日后实行。或者本社按照个人信息的收集及活用、
第三者提供等与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等关联法律,在需要顾客个别同意的必要事
项的关联内容需额外添加、变更的情况下,依照法律得到顾客的同意。
公告日期:2012年 9月 30日
实行日期:2012年 10月 1日
青少年保护政策
(株) TYOF(以下称“公司”)为了使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
律及青少年保护法,制定并实行了青少年保护政策。
公司依据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定及青少年有害媒介物审议规定标准等,防止未满19岁的青少年
接触有害信息,公司通过本青少年保护政策告知为了保护青少年而采取的所有措施。
01. 限制青少年接触有害性信息及管理措施
公司为了不让青少年受到没有任何限制的违法、有害信息的侵害,对青少年有害媒介物单独设置了
成人认证装置,在青少年有害信息流出前采取预防措施。
02. 为了保护青少年从有害性信息开始进行业务管理者教育
公司以青少年保护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为对象,对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及青少
年保护法等青少年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发现有害信息时的处理方法,处理违反事项的申报程序等进行教育。
03. 由于有害信息造成侵害的商谈及上访处理
公司为了因为有害信息造成侵害的商谈及上访处理,安排了负责人员,以最大的努力在处理时做到万无一失并防止侵害扩大。
04. 青少年保护责任人及负责人
姓名:林炳河
所属部门:营业部
职位:部长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82 2-6959-1700
传真:+82 2-797-1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