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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SPOT 买家会员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协议确定了通过(株)TYOF(以下称为“公司”) 及公司运营的“BPSPOT ”网站( www.BPSPOT.com)(以下称为BPSPOT)使用其提供的电子商务关联服务及其他服务(以下称为”服务”)者间的权利、义务。并以履行本协议,促进相互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协议的明细,效力和修订) 1. 公司将本协议的内容和公司名,营业地址,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等)等一起发布在“BPSPOT”的初始服务页面上,以便会员确认。 2. 公司在不违反与协议规定相关联的法律,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与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在电子商务等里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电子金融交易法等关联法的范围内可以修改本协议。 3. 公司修改协议的情况时,会明确表明生效日期及修改原因,并在生效日期14日前到生效日期为止和现用协议一起发布在初始画面上。 第三条(术语的定义) 1. 在本协定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会员:是指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来做会员登录的个人或者法人,会员分类(普通会员和卖家会员)如下: ① 普通会员(买家):可以使用公司所提供的购买服务的14岁以上的个人或法人 ② 卖家会员(卖家):可以使用公司所提供的购买及销售服务的14岁以上的个人或法人 2)账号(E-mail):是指为了会员的识别和服务的使用,由会员设定并得到公司承认的注册文字和数字的组合。 3)密码(Password):是指为了确认会员的统一性和会员的权益及秘密保护,在公司登录的英语和数字的组合。 4)运营者: 是指为了公司所提供服务的整体管理和灵活运营而在公司选定的人员 5)安全购买服务:公司为了保护买家的支付金,在一定的时间内预存支付金的服务。 6)安全交易中心: 对服务使用中可能发生的交易安全等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的机构。 7)纠纷调解中心:是指通过公司来交易而产生的纠纷,虽然应以卖家和买家间自行解决为原则,但为了合理顺利的调解意外情况,公司设置并运营了纠纷调解机构。 2. 第一项中没有定义的该协议的术语意义,按照一般交易常规的意义来解释。 第二十条(服务类型) 1. 公司提供的服务如下: 1)E-Commerce Platform 开发及运营服务 ① 与销售相关的业务支援服务 ② 与购买相关的支援服务 ③ 签订买卖合约及服务 ④ 商品信息搜索服务 ⑤ 其他电子商务关联服务 2)广告执行及促销服务 2. 公司提供的前项服务以允许会员使用网络商城来交易商品等, 或者以安排通信贩卖为目的,对个别卖家会员(卖家)在BPSPOT发布的商品和关联的一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代理行为的否定) 公司为了高效的服务,承担了运营系统及其管理的责任,但在和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交易中,本公司不代表买家或者卖家。对于会员间建立的交易及会员提供和注册的信息,应由该会员直接对其负责。 第六条(保证的否定) 公司对于通过公司提供的系统而形成的与买家和卖家间交易相关联的销售意向或者购买意向的存在及真实性,注册商品的品质,完整性,安全性,合法性及对他人权利的非侵害性,买家或卖家输入的信息及通过其信息在连接的URL上发布材料的真实性或合法性等的一切不做保证,与其相关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该会员全部承担。 第二章 使用合同及信息保护 第七条 (购买服务使用合同的建立) 1. 购买服务使用合同(以下称为“使用合同”)是公司为了批准要使用公司提供购买服务使用者的使用申请而建立的。公司会将批准使用的信息发布在该服务画面上或者使用邮件或其他方法来通知。 2. 要使用购买服务者同意本协议后,按照公司规定的会员注册申请样式填写身份信息等必要事项。 1) 个人会员的必填项目 ① 会员账号(E-mail), 密码, 姓名,邮箱地址,联系方式,是否同意向合作公司及个人信息管理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及使用。 2)法人会员的必填项目 ① 会员账号(E-mail), 密码,商号,营业执照号码,邮箱地址,联系方式, 是否同意向合作公司及个人信息管理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及使用。 3. 满14岁以上的个人或企业者(个人企业及法人企业)可以注册会员,申请者必须用实际姓名申请注册,不是实际姓名或者盗用他人信息的情况,会限制服务的使用或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4. 依照申请顺序处理使用申请,接到公司会员批准通知的同时完成会员注册。 5.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会拒绝或保留使用申请。 1)没有按照公司正常注册程序注册的情况 2) 和已经注册会员的姓名及邮箱地址一致的情况 3) 依照公司终止其使用合同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申请的情况 4) 收到公司停止会员资格措施等的会员在此期间任意终止使用合同并再次申请的情况 5) 设备无法承受或技术上有障碍的情况 6)其他违背本协议或违法或者确认为不当的使用申请及公司需依据合理性的判断再认证的情况 第八条(个人信息的变更,保护) 1. 会员在申请时没有提供虚假信息,并修改了已填事项的情况下,应即时修改最新信息。但,依照法律,姓名,E-mail,身份证号码等不能被修改,除此之外可以进行修改。 2. 因为没有修改信息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该会员全部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公司为了使用合同,不会在除了以服务为目的外的用途上使用或者在没有得到使用者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会员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根据法律,允许使用会员信息及向提供第三者信息的情况。 2)提供邮递业务所需的最少会员信息的情况 3)其他依据公司协议及政策,获得使用者同意的情况 4. 公司为了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建立了"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指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公布并运营了这一方针。 第九条(账号及密码管理) 1. 会员有管理账号(E-mail)及密码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会员都不可将本人的账号(E-mail)及密码转让或租借。 2. 由于账号(E-mail)及密码的流出,转让,租借等原因产生的损失及损害由使用者本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会员如发现账号(E-mail)及密码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被第三方使用的情况,应立即通报本公司,公司将以最快速度处理此事。 第十一条(使用协议的终止) 1. 会员的终止 1)会员在任何时候向公司通知其终止意向都可终止使用协议。但是,会员应在通知前最少7日内将全部的交易完成。 2)在前后时间内,由于会员的意向而产生的不利及损失,应由会员本人承担,使用合同终止后,公司将回收向会员提供的各种优惠。 3)根据会员的意向终止使用合同后希望再使用的情况下,向公司通知再次使用的意向,只有得到公司的同意后,才能再次使用服务。 2. 公司的终止 1)公司在以下原因发生并已确认的情况下会终止使用合同。 ① 侵害其他会员的权利、名誉、信用等其他正当利益或者违反韩国法律或公共秩序及道德行为的情况 ② 有妨碍或试图妨碍公司所提供服务顺利进行的行为的情况 ③ 确认有第七条第五项中拒绝接受理由的情况 ④ 其他经公司合理判断认证为有必要拒绝提供服务的情况 2)公司终止协议的情况时,会以邮件、电话、其他方式明确通知会员终止理由。使用合同将会在公司通知会员的同时终止。 3)依据本项公司即使终止使用合同, 仍然适用于终止前签订地买卖合同的完成及其相关事项。 4)依据本项的规定,在终止使用合同时公司会收回向会员提供的各种附加优惠。 5)依据本项的规定使用合同终止后,公司会拒绝接受会员的再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服务期间和中断) 1. 根据本协议,服务的期间为从申请服务时起到使用合同终止为止。 2. 公司会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维修、检查、交替及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发生的情况时,短暂中止提供服务。 这种情况下会在初始页面上通知服务暂时中断的事实和原因。 3. 公司因为自然灾害及不可抗拒力量的原因不能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可能会限制提供服务或暂时中断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费) 公司为会员间自由的电子商务提供所需的各种服务,并按照公司内部的政策对此收取费用。 第三章BPSPOT购买服务的使用 第十三条(买卖合同的签订及货款结算) 1. 商品的买卖合同是会员回应卖家所展示的商品销售条件时,有要约的意向,对此卖家表示接受的意向后而签订的。 2. 公司为会员提供现金、银行卡等其他方式来结算买卖货款。 3. 与买卖货款的结算相关并和买家输入的信息及与此信息相关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买家承担。 4. 在订购产品后一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买卖货款的情况,公司可以在没有得到会员同意的情况下取消该订单。 5. 公司让买家可以通过“我的购物记录”来确认所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的内容,并说明取消买卖合同的方法及过程。 6. 公司会确认买家对支付买卖货款时所使用的支付方式是否有正当的使用权,在对此确认结束前会中止交易的进行或者在确认为不可使用时会取消该交易。 7. 买家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卖家规定的价格、基本费、商品适用的打折券,运费,特选商品的特选记录等的全部金额(实际购买金额),向买家发行的购买证明(现金发票,税单,信用卡销售存根等)会依照实际购买金额来发行。 第十四条(运送) 1. 运送所需时间是指进款或支付货款确认日的第二天作为起算日到运送完成为止的时间。 2. 公司会向卖家告知从公司收到买家的进款或支付货款的确认通知后5个营业日内在运送上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3. 公休日及其他休息日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量等情况下的运送所需时间不计算入商品运送所需的时间范畴。 4. 公司对于和运送相关联的卖家和买家,运送企业,金融机关等间的差异而产生的纷争以当事人自行解决为原则,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卖家确认发送后买家没有做领取确认,使运送中的状态延迟的情况,公司会在确认运送日起2周之内,告知要求做领取确认。公司告知后买家也没做领取确认的情况,会在3日后自动转换成运送完成,但实际上买家没有手动商品的情况时,买家可以做未领取申报。 第十五条(取消) ① 会员在购买商品运送前为止都可以取消购买,运送中的情况时不能取消,但会做退货处理。 ② 会员在结算完成后等待运送的状态下,收到取消申请时,没有特别原因的话,应立即完成取消处理。 ③ 要求运送的状态下以立即完成取消处理为原则,但商品已经发送的情况时,发送商品的往返运费应由买家承担。 ④ 취소처리에 따른 환불은 카드결제의 경우 취소절차가 완료된 즉시 결제가 취소되며, 현금결제의 경우에는 5영업일 이내에 현금잔고로 환불됩니다. ④ 取消处理后的进行退款时,如是用卡支付的情况 会在完成取消程序后立即取消支付,如是用现金支付的请款则会在5个营业日以内退款到现金余额里。 第十六条(退货) 1. 会员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 ,根据相关法律可以申请退货。 2. 和退货有关的一般事项中,在电子商务等里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卖家自定的条件会优先考虑和采用。 3. 退货所需的费用普通归为退货责任方承担。 (单纯改变心意:买家承担,商品瑕疵:卖方承担等) 4. 申请退货时,退货发票号码未记录或者没有向卖家明确通知(或书面)退货相关原因的情况下,可能会延迟退款及退货处理。 5. 退货后的退款在卖家收到退回商品并确定了退货原因及退货运费承担者后,如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况会在5个营业日内退款到现金余额里,如使用卡支付的情况会立即取消支付。 6. 需由买家承担退货运费的情况下,如无法进行退货运费的额外结算,则会延迟退款。 第十七条(换货) 1. 会员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 ,根据相关法律可以申请换货。 2. 申请交换时,在卖家没有存货而无法换货的情况下,会以退货处理。 3. 货品有瑕疵的情况下,换货所需往返运费应由卖家承担,因买家改变心意而换货,则由买家承担。 第十八条(退款) 1. 公司依据买家取消或退货时产生退款的时,现金支付的情况下会在5天以内将该金额退还到买家指定的银行账户里, 用卡支付的情况会立即取消支付。 2. 通过卡支付退款会依原则只能通过取消卡支付来退还。 3. 会员要求将退还到现金余额的金额存入银行账户里的情况下, 可以要求提现到个别指定的自身提款账户, 通过此来提款。 第十九条 (退货换货退款的不适用) 以下情况时,买家不能要求退货或换货。 1) 由于买家使货物受损的情况 2)由于买家使用或消费商品的情况下使商品价值下降的情况 3)经过一段时间商品价值大大下降从而不能再次被转卖的情况 4)可能会被盗版的商品包装损坏的情况 5)其他有合理的原因,使买家不可以要求退款或换货的情况 第二十条(安全购买服务) 1. 在公司里有先付式通信贩卖所以将会买家支付的货款预存,在运送完成后,再向卖家支付商品或服务的金额,以此来保证买家的安全购买。 2. 公司会向买家在收到商品等之日起5个营业日内通知要求提供收到商品的事实。 3. 买家在收到商品等之日起过了5个营业日后还没有通知已收到商品的事实时,公司会将其视为买家已收到商品等,并向卖家支付结算货款。 4. 与安全购买服务相关的详细事项会遵照公司的‘电子金融交易协议’的规定。 第4章 BPSPOT附加服务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海外运送服务) 1.公司通过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海外运送网对订立买卖合约的商品提供海外运送程序服务,海外运送的阶段由以下进行区分。 1)国内运送阶段:购买者购买的商品在和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第三方物流中心入库阶段为止 2)海外运送阶段:在物流中心入库后开始通过海外运送网到收取人收到商品为止的阶段 2. 海外运送的情况在‘运送邀请’的状态时,任何时候都可对购买合约进行取消处理。在‘运送中’的状态时,因为购买者改变心意而退货的情况,仅在国内运送阶段可能给予退货,而且, 从海外运送开始原则上不予进行返货处理,除完成海外运送的商品,产品本省有瑕疵等的情况公司会予以交换或返货处理之外。 3. 想要从公司得到交换或是返货许可的购买者需向公司提交客观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商品带有原始的瑕疵等交换/返货的理由,在商品的瑕疵被证明的情况时对于交换或是返货中需要的运送费用由销售者进行承担。 4.在得到公司对于交换或是返货予以认可的情况时,购买者联系海外运送顾客中心后,通过所属地区邮局进行返还发送货物,运送费等证明材料由公司予以提供。 5.使用海外运送服务时,根据收货国家的不同所产生的关税,收货国家附加的税金等要有货物收取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二条(全球购物服务) 1. 公司提供海外居住的销售商上传商品和 购买者订购的商品有海外向国内发货的全球性购物服务。 2. 购买全球销售商的海外快递商品的情况,‘送货等待’状态下可自由的取消购买合约,销售商收集到的订购状态为‘送货邀请’ 时本质上不可进行取消申请。 3. 因为商品瑕疵等原因要求商品交换/返货的情况, 购买者应在收到商品 3天之内提交该商品的证明材料后进行交换/返货,在确认责任应由销售者承担后,再返还商品时产生的运送费和其他费用均由销售者负担。 4. 交换/返货仅是因为购买者改变心意的情况,交换/返货所产生的运送费用(交换的情况为往返费用)和其他附加费用由购买者本人承担。 第5章 使用者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使用者管理) 1. 对于违反公司此条款的根本宗旨和相关法令以及商业往来的一般原则的措施如下: 1)收回公司额外提供的优惠的一部分或是全部 2)解除使用合约 3)申请损害赔偿 2. 公司前一项中各条规定措施的情况中,公司预先通过有线或是邮件的形式进行通知,如有会员的联系中断或是要紧的事不得已的情况时应先告知后事后进行通知也可以。 3.会员根据本条,对于公司的措施有申辩的事由的情况可以此进行申辩。 第二十四条(授予会员的优惠) 1.公司对会员的购买金额,次数,频率以及其他使用业绩等实事求是的给予会员规定中的等级,根据各个等级的不同可以得到对应的优惠。 2.公司向会员提供的等级和优惠相关的各项事项和其变更的额外服务会在画面上予以告知。 第二十五条(版权责任) 1.在使用公司的服务中版权人为了保护版权而树立的政策在运行时会员需要遵守公司的版权政策。 2.会员在使用公司提供的购买服务时,填写的商品评价,Q&A等 各种帖子的著作权归填写会员本人所有,该帖子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权的情况时,该责任应由填写者本人承担。 3.会员在‘BPSPOT’上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况 可通过使用公司运营的‘权利侵害申告制度’对自己正当的权利进行保护。 4.公司的帖子中与以下各条对应的情况相符时,可以不经过预先通知删除该帖子,限制公布人的特定服务的使用或解除使用合约等措施。 1)包含违反韩国法律内容的情况 2)根据相关法律被禁止销售的违法产品或是传播展示淫秽物品的情况 3)包含虚假或是夸大广告内容的情况 4)侵害他人的权利,名誉,信用等其他正当利益的情况 5)诱导直销或是提供其他网址链接的情况 6)可能引起信息通信机器故障的恶意编码或是资料的情况 7)违背社会公共秩序或是民俗风气的情况 8)被认为是妨碍公司提供的 BPSPOT 服务顺利进行的行为 5. 会员所写的商品评价、Q&A等各种帖子,为了为在‘BPSPOT’上所交易商品的促销、宣传等,可能会在与公司合作的其他网站上复制、分发、传送、展示。并可以在没有出现本质内容改变的范围内进行修正或是编写。 第二十六条(纠纷调解中心) 1.公司通过纠纷调解中心对会员之间或是会员与第三方之间的纷争进行调节。 2.公司通过纷争调解中心调解纷争的情况,公司应从第三方的角度进行公正的纷争调解。 3.会员对于纷争调解中心的调解应以诚心的原则进行回应。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 1.直销 1)出于安全考虑禁止 销售者与购买者不使用公司提供的购买安全服务而直接进行交易的直销行为,通过直销引发的全部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公司不负有任何责任。 2)被确认为是直销或是诱导此方面活动的销售者将会被取消销售服务使用合约,作为会员进行直销或是诱导此方面活动的销售者, 公司会将其举报给安全交易中心。但,如能够向公司提交B2B的证明材料,也可能进行直接交易。 2. 系统虚假行为 1)禁止不依照公司提供的服务使用方法使用非正常的方法使用服务或访问系统的行为。 2)公司确认了系统的虚假行为的情况,公司将收回向该会员额外提供优惠的一部分或全部,限制特定服务的使用,取消使用合约等措施,会员可以对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提出赔偿申请。 3. 虚假结算行为 1)禁止通过盗用他人的名义,银行卡,存折号码等手段来使用公司提供的购买服务。 2)与伪装商品销售或是伪装提供服务进行资金流通的行为类似的 根据信贷专门金融业法等法令禁止的方法将对非正常结算的行为予以禁止,被确认为该行为的情况,公司将采取取消合约或是终止会员的交易后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 3)禁止没有进行商品的实际运送等没有商品实际购买意向的行为,在该内容被确认后公司将对该交易予以取消处理,根据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制裁措施。 4. 其他禁止行为 会员使用公司提供的折扣率等签订了多数非正常的交易而使公司出现损失,对公正的市场环境构成妨害的行为等,确认该内容后,公司可以取消该交易,根据情况的不同进行终止交易等的其他制裁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条款外的准则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 在此条款中没有具体说明的事项由电子商务等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惯例进行规定。 2. 通过公司提供的购买服务进行交易的情况,电子商务等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等关联法律向该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优先权,根据此条款中的规定交易当事人对于交易对象不具有免责主张。 3. 公司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的所属特定服务事项(以下称‘个别条款’)的定义将通过公司的网址等进行预先通知。 4. 公司对前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情况,在会在修改事项实施14日之前进行通知。 5. 会员应对此条款和个别条约的内容是否有修改进行关注,在有修改内容通知的情况是应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公司免责事项) 1. 公司以‘BPSPOT’为平台仅提供交易系统,对于使用‘BPSPOT’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所产生的所有纷争均由交易当事人负责。 2. 第11条第2项因事由而导致服务暂时中断的情况被认证后会员或是第三方收到的损害公司不具有任何责任,但是,由于被认证为公司故意或是重过失的情况除外。 3. 第11条第3项因事由而导致服务受限或是服务中断的情况,被认为是不可抗拒的理由公司不负有任何责任。 4. 公司认证为是会员本身责任而导致服务使用障碍的情况公司不负有任何责任。 5. 会员本人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或流向他人时导致的损害公司不负有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管辖法院) 此条款中对于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服务使用合约和会员之间的纷争公司作为当事者提出诉讼的情况 由公司的本部所在地管辖的法院 协议管辖法院进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其他事项) 1. 公司在必要的情况下实施特定服务(或者其一部分)时, 通过公司的主页进行提前通知后,暂时或者永久的修正以及中断。 2. 公司与会员双方没有明白的同意时不可将此条款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 与此条款相关的经过当事人之间同意的另行附加的合约书,协定书,通知书等,依据公司的政策变更,法令的修订/改正以及公共机关的指南/通告等公司通过‘BPSPOT’向会员进行通知的任务也是此条款的一部分。 附则 第1条(实施日期) 本条款从2012.10.1日起予以实施。
Bpspot 个人信息管理方针, 青少年保护方针 个人信息管理方针 股份有限公司TYOF(以下称‘公司’)的公司运营网站是 (www.bpspot.com,以下称‘bpspot’).公司认为使用者的个人 信息非常重要,此个人信息的管理方针如下: 本公司的个人信息管理方针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其相关联的法律或指南的变更,本公司的政策变化会有所改变, 会员在访问本公司网址时应给予随时确认。 01.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 A. 公司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确认使用者的身份和使用决策以便提供最优的服务。公司在会员最初加入时 为 了提供圆满的服务,会员仅需要提供必要的最基本的信息就可以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但是在结算货款,送货和 退货等情况是需进行填写必要的信息。 B.公司除个人信息用于收集/使用目的以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是未经其本人同意将其提供给第三方。 C. 公司可以因以下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使用。即,只通过邮箱和密码在验证会员资格及货款结算, 商品运送,退款等用途上使用,不会在其他目的上使用,也不会作其他用途进行收集。 1) 购买会员 - 姓名, E-MAIL,密码,出生年月日,连接信息:根据公司提供的服务使用 本人确认,民事事项处理。 - 代表人姓名,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联系方式:企业会员服务提供等。 - 邮箱地址,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住址: 交易圆满的进行,本人意向的确认,不满处理,新商品, 服务信息和告知事项指南等信息传递。 - 收取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 用于商品或赠品运送时送货地址确认。 - 银行账号信息,移动电话号码信息: 提供结算货款服务。 2) 销售会员 - 姓名,居民登陆证号码(外国人登陆证号码),E-MAIL,密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服务使用 本人确认, 具有年龄限制的服务,民事事项处理。 - 代表名,发展商营业证号,发展商联系方式:为了向发展商提供服务等。 - 邮箱地址,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住址:交易圆满的进行,本人意向的确认,不满处理,新商品, 服务信息和告知事项指南等信息传递。 - 收取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 用于商品或赠品运送时确认送货地址。 - 信用卡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移动电话号码信息: 为了提供货物预付款,汇款等货款结算服务等。 3) 其他 服务使用过程或是工作处理过程中下面所提到的信息将会被自动收集。 - IP地址,访问日期,服务使用记录: 防止不正当使用,防止非认可情况下使用等。 D. 公司对使用者个人信息收集的情况一定要经过使用者的同意后进行收集,担心侵害到使用者基本人权对 于人种,出生地,籍贯,思想,政治取向,犯罪记录,健康状态等信息在未经使用者同意或是在法律规 定以外的情况时不可进行收集。 E. 公司规定会员加入时需14周岁以上才能够进行加入申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需要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 进行的未满14周岁的儿童原则上不对其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但是,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时, 对未满14周岁的使用者也可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 F. 公司通过以下方法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 1)网站,书面,传真,电话,客户服务中心,咨询运动。 2)通过生产信息收集工具进行自动收集。 02. 向第3方提供个人信息 A.公司对使用者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依照《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中告知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可事先未经使 用者同意而超出适用范围以及不可做原则上将使用者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3方的行为,但是, 以下情况出除外。 1. 使用者事先公开或是同意向第3方公开的情况 2. 依照法律规定的或是以搜查,调查为目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搜查机关与监督当局有要求的情况 B.通过公司提供的服务订购或是结算的情况,为了使交易当事者之间进行圆满的商谈,交易或是送货等在 必要的范围内需要向当事者提供相关的信息。 C.除此之外需要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3方的情况,通过合理的程序得到使用者的同意后可以向第3方提供个人 信息。 03. 个人信息的委托办理 A.公司为了圆满和向上的服务可能会出现将个人信息委托给他人办理的情况。 B.公司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与其相关事项的委托内容如下,根据相关法令在签订委托合约时为了个人信息安 全的管理需要进行必要的措施。 并且,为了提供圆满的服务被委托处理的信息仅限于必要的基本信息。 04.使用者个人信息的保留: 使用期限与销毁 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原则上的告知和约定期限期间保留以及使用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达成之后进 行立即销毁。(但是,为了在加入缓期期间防止再加入等,在使用合约截止之日起2个月后进行销毁。)再有, 信息因为下面理由的将在明确指示的期限内将予以保存。 A. 依据相关法令与公司方针对信息予以保留的情况 根据商法等相关法令由保存必要的情况时,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将使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管。 此情况时公司保管的信息仅能以此保管目的进行使用,保存期限如下: ① 合约或者邀约撤回等相关记录 保存理由:在电子商务交易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和实行令第6条 保存期限:5年 ② 货款清算和财务等供应的相关记录 保存理由: 在电子商务交易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和实行令第6条 保存期限:5年 ③ 关于消费者的不满或纷争处理的记录 保存理由:在电子商务交易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和实行令第6条 保存期限:3年 ④ 对于本人确认的相关信息 保存理由: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以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第44条的第5项和实行令的第29条 保存期限:6个月 ⑤ 访问记录 保存理由:通信秘密保护法的15条第2项和实行令第41条 保存期限:3个月 ⑥ 不正当的使用记录 保存理由: 对不正当使用的排除等根据公司的方针将予以保存(购买会员使用条款第37条) 保存期限:1年 B. 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保留/使用期限是从服务使用条约建立(会员加入)之日起到服务使用条约解除( 永久退出申请,包括职权退出)为止,以及同意解除时 公司根据使用者对明细信息的保留事由在一 定时间内要求保留的资料外进行毫不犹豫的销毁处理,将个人信息委托给第3方的情况也需要对受托 人予以销毁指示。 C. 销毁方式 使用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在目的达成后进行销毁,以纸张形式打印出的个人信息的印刷记录通 过粉碎或是烧毁的形式进行销毁,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记录以不可复原的方法进行销毁。 05. Cookie的使用与拒绝 A. Cookie的使用目的 ① 公司为了向顾客提供量身定做的服务对于使用者的信息进行保存并使用随时能够拿来的‘Cookie’。 Cookie是将网站服务器使用者向浏览器传送的少量信息在使用者的硬盘内进行保存。 ② 公司也提供只能通过‘Cookie’才能享有的特定服务。 ③ 公司为了识别会员以及会员的登录状态也可以使用‘Cookie’。 B. Cookie的设置/运行和拒绝 ①公司为了向顾客提供量身定做的服务对于使用者的信息进行保存并使用随时能够拿来的‘Cookie’。 Cookie是将网站服务器使用者向浏览器传送的少量信息在使用者的硬盘内进行保存。 ② 有关拒绝Cookie保存的情况,对于个人量身定做的服务等公司提供的部分服务的使用可能会遇到困难。 06. 使用者的管理 A. 使用者在任何时候通过BPSPOT网站的“修改信息”来阅览及修改会员的个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或书 面向本公司的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要求的情况,可以为您做阅览、修改、删除处理。但会员的姓名 是不可以修改的,但因为改名或姓名变更及由于行政上的问题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有所变 更的情况除外。在其他法律上禁止修改或删除,或者有所限制的情况下,处理可能会受到限制。 再者个人信息错误要求修改的情况下,并不是依据其他法律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到修改完 成前为止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万一,已经提供了错误的个人信息的情况,会将要修改处 理的结果向第三者通知后进行修改。 B. 使用者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停止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但在以下情况下会拒绝停职处理的要求。 1)在法律上有特别的规定或为了遵守法律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况。 2)担心会造成他人的生命、身体受到伤害或他人的财产和其他利益受到不当伤害的情况 3)如不处理个人信息,就无法提供和信息主体约定的服务等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信息主体 没有明确表示终止合同意向的情况 C. 对于通过注册会员等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得到会员同意的内容随时都可以撤回。 同意撤回时,点击公司网站内的“会员退会申请”或用书面形式、电话、邮箱等联系个人信息管 理责任人后我们会立即采取删除个人信息等必要措施。但在依据法律或协议的规定公司应保存会 员的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处理可能会受到限制。这种情况时,会员为了识别本人必须说明会员的用户名 (E-MAIL)和确认本人的识别信息,由于要撤回所以服务多少会受到制约或可能无法部分服务。 07. 使用者的义务 使用者有保护自身个人信息的义务,公司对E-MAIL、密码、接触媒介等的转让、出借、 丢失或在登陆的状态下遗失等由于使用者本人的不注意或者浏览器的漏洞,依照相关法律来使用保安措 施都阻止不了的方法或使用技术的黑客等,尽管公司相当注意也无法控制的网上问题等原因使个人 信息外泄而产生的问题不负任何责任。 A. 使用者应将自身信息维持在最新的状态,由于使用者输入的不正确的信息而产生问题的责任由使用 者自己承担。 B. 盗用他人的邮箱(E-mail )和密码等个人信息的情况,会丧失会员注册或进行商品交易的资格并依 据居民登录法受到处罚。 C. 使用者对用户名、密码等有维持其安全的责任,不可以将其向第三者转让或出借。 出于安全的原因, 使用者根据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有义务协助做周期性的密码变更。 D. 使用者使用公司的服务后,必须以登录界面结束,再关闭网络浏览器程序。 E. 使用者应遵守“与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居民登录法” 等与其他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 08. 对于链接网站的责任 公司可能会向使用者提供其他网站的链接。但对于链接的网站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本“个人信息处理方 针”并不适用。 09. 个人信息的技术性/管理性保护对策 公司处理使用者的个人信息时,为了使个人信息不会丢失、盗用、泄露、伪造或毁损,能够却保安全性, 而采取下列技术性/管理性保护对策。 A. 个人信息的加密 使用者的密码是单向的加密、储存及管理,只有知道密码的本人才能确认个人信息及修改。 为了不使用使用者的生日、电话号等他人容易推测的简单数字等来做密码而制定并使用了密码生成规则。 B.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最少化及教育 公司将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限制在最少的数量里,通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教育等管理性措施, 使其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C.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的运营 公司为了个人信息的效率性保护,运营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确认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履行细则及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遵守,如发生问题则以最大的努力立即进行修正。 10.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公司为了使用者能够安全的使用公司的服务做着最大的努力。使用者可以将与公司的服务使用相关的所 有意见向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或客服中心进行申告,公司对使用者的申告事项将给予最快、最诚实的回答。 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 姓名:林炳河 所属部门:营业部 职位:部长 电子信箱:cyberibh@bpspot.com 电话:+82 2-6959-1700 传真:+82 2-797-1073 其他在个人信息侵害方面需要申告或商谈的情况下,希望可以与下列机关进行咨询。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 电话:(没有区号)118 URL : http://www.118.or.kr 信息保护商标认证委员会 电话 : +82 2-580-0533~4 URL : http://www.eprivacy.or.kr 最高检察院尖端犯罪调查中心 电话 : +82 2-3480-2000 URL : http://www.spo.go.kr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 电话: +82 2-393-9112 URL : http://www.ctrc.go.kr 11. 通知的义务 现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能会依照政府的政策或公司的需要有所变更,有额外内容需要添加及删除、修正时, 会在前7日内通过主页或邮件做事前通知,无法事前通知的情况会立即做出通知,这个政策从通知之 日起开始实行。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以第三者为提供对象等重要事项需额外添加及删除、 修正的情况下,会在30日前做事先通知, 经过30日后实行。或者本社按照个人信息的收集及活用、 第三者提供等与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等关联法律,在需要顾客个别同意的必要事 项的关联内容需额外添加、变更的情况下,依照法律得到顾客的同意。 公告日期:2012年 9月 30日 实行日期:2012年 10月 1日 青少年保护政策 (株) TYOF(以下称“公司”)为了使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 律及青少年保护法,制定并实行了青少年保护政策。 公司依据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定及青少年有害媒介物审议规定标准等,防止未满19岁的青少年 接触有害信息,公司通过本青少年保护政策告知为了保护青少年而采取的所有措施。 01. 限制青少年接触有害性信息及管理措施 公司为了不让青少年受到没有任何限制的违法、有害信息的侵害,对青少年有害媒介物单独设置了 成人认证装置,在青少年有害信息流出前采取预防措施。 02. 为了保护青少年从有害性信息开始进行业务管理者教育 公司以青少年保护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为对象,对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及青少 年保护法等青少年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发现有害信息时的处理方法,处理违反事项的申报程序等进行教育。 03. 由于有害信息造成侵害的商谈及上访处理 公司为了因为有害信息造成侵害的商谈及上访处理,安排了负责人员,以最大的努力在处理时做到万无一失并防止侵害扩大。 04. 青少年保护责任人及负责人 姓名:林炳河 所属部门:营业部 职位:部长 电子信箱:cyberibh@bpspot.com 电话:+82 2-6959-1700 传真:+82 2-797-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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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An jeho (
[email protected]
)
代表电话 +82 2-3488-4040 FAX:+82 2-3488-4041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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